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6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辦理審議事項,應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辦理諮詢事項,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辦理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所定之諮詢事項,得由本會視個案實際情況,審酌著作權利用市場之範圍及其授權秩序之影響後,指定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諮詢小組,由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表代理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辦理爭議之調解事項,應依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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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