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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三人、幹事二人至六人,均由本局業務有關人員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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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