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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12條

秘書室置室主任一人,分五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國會聯絡、公共關係及新聞聯繫與發布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第二科:公文之收發、分辦、繕校、稽催及印信之典守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第三科:出納管理、財產管理、物品採購、辦公處所及宿舍維修、工友管理、環境整理維護、車輛之調度維護、會議場所之服務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第四科:檔案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第五科:本局機要公文之處理、保管及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之秘書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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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