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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28條

承辦人員對於文書之擬辦,應查明全案經過,依據法令,作切實具體之簽註;文稿辦妥,應經單位主管審核及有關單位會章後,再行陳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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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