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 第30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30條

發文人員應完成審查附件、掛號、印章、繕寫信封後,依照公文性質、緩急,分別以普通、限時專送、掛號、快遞電傳、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寄遞。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