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 第32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32條

歸檔案卷,各單位人員如須調卷參考,應填調卷單經單位主管核准,向秘書室調閱;調閱非主管案件,其調卷單應會原單位主管或陳奉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准;機密文件,非經主任秘書以上人員之許可,不得調閱。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