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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1條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置秘書二人,其中一人簡任,一人薦任;科長若干 人,薦任,其中一人或二人專任,餘由適當人員兼任;科員二人或三人, 其中一人薦任,餘委任;辦事員五人至七人,委任;並得酌用僱員三人至 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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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