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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4條

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置總工程師一人,簡任,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一 切規劃事宜;副總工程師一人,簡任,襄助總工程師辦理技術規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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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