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2條

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地礦中心)主任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地礦中心副主任兼任;置委員九人以上,由地礦中心聘請學者專家、礦業權者代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礦場作業人員代表兼任,任期均為二年,任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二人,由地礦中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第4條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策劃礦場安全政策之建議事項。二、礦場安全法令規章修正之建議事項。三、其…第5條委員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第6條委員會對特殊而有深入研究必要之諮議案,得設研究小組研議,研究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中一人…第7條委員會委員及研究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看 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