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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5條

委員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委員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業務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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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第3條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二人,由地礦中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第4條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策劃礦場安全政策之建議事項。二、礦場安全法令規章修正之建議事項。三、其…第6條委員會對特殊而有深入研究必要之諮議案,得設研究小組研議,研究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中一人…第7條委員會委員及研究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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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