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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二人,由地礦中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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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