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6條

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6條

委員會對特殊而有深入研究必要之諮議案,得設研究小組研議,研究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中一人負責召集之,並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 研究小組之任務隨諮議案之終了而結束,其研究小組之研究結論應送委員會參考。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