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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策劃礦場安全政策之建議事項。 二、礦場安全法令規章修正之建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改進礦場安全問題之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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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第3條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二人,由地礦中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第5條委員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第6條委員會對特殊而有深入研究必要之諮議案,得設研究小組研議,研究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中一人…第7條委員會委員及研究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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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