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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水利設施復原重建整治辦法 第6條

本部得對依第三條規定辦理設(措)施或補助事項之執行情形進行查核,受委任、委託或委辦之機關、法人、團體及受補助者,應配合提供查核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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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