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水利設施復原重建整治辦法 › 第8條

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水利設施復原重建整治辦法 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追回已撥付各該補助款項之一部或全部: 一、未依程序辦理或資料重複提報、不完備之情形,且未於限期內補正。 二、申請文件、資料或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 三、未依申請內容執行。 四、未依第六條規定配合提供查核所需資料。 五、違反前條規定,就同一設(措)施重複申請補助。 六、其他本部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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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