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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製造業設施及生財器具復原辦法 第3條

為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五目所定災區復原重建項目,本部得推動以下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措施: 一、產業設施復原補助。 二、生財器具復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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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