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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製造業設施及生財器具復原辦法 第6條

已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享有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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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