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製造業設施及生財器具復原辦法 › 第4條

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製造業設施及生財器具復原辦法 第4條

本部依前條規定辦理產業設施及生財器具復原補助之對象,應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合作社登記之製造業,且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未辦理工廠登記者,應符合本部公告之條件。 前項所定產業設施及生財器具補助,每廠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第一項所定補助之申請資格、補助項目、文件、程序、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得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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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