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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製造業設施及生財器具復原辦法 第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追回已撥付各該補助款項之一部或全部: 一、申請文件、資料或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 二、未依申請內容執行。 三、未依第五條規定配合提供查核所需資料。 四、違反前條規定,就同一事項重複申請補助。 五、解散或歇業。 六、其他本部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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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經濟部(以下簡…第3條為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五目所定災區復原重建項目,本部得推動以下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措…第4條本部依前條規定辦理產業設施及生財器具復原補助之對象,應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第5條本部得對依本辦法規定補助之執行情形進行查核,受委任或委託辦理相關事項之機關、法人、團體及受補…第6條已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享有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助。第8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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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