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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輔導辦法
› 第2條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輔導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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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主管機關得徵詢各界意見或召開諮商會議,訂定計畫實施前條協助事項。
第8條
執行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9條
本辦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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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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