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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輔導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網際網路位址(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指為供辨識網際網路設備位置所在,依網際網路標準所規劃用以分配予設備之位址。 二、網域名稱(Domain Name):指依網際網路標準,由文字、數字或特定符號組成,並由「.」區隔形成之階層式名稱體系。 三、國際組織: 包括網際網路名稱及號碼指配機構(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ICANN,以下簡稱國際指配機構)及負責亞洲太平洋區域網際網路位址管理及發放之亞太網路資訊中心(Asia Pacific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re, APNIC)。 四、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Top Level Domain, TLD):指網域名稱樹狀階層架構中之最頂端,即網域名稱最右端之「.」後文字或字串組合,頂級網域名稱分為國碼頂級網域名稱及通用頂級網域名稱。 五、國碼頂級網域名稱(country code Top Level Domain, ccTLD):指由國際指配機構認可代表國家或獨立經濟體之頂級網域名稱。 六、通用頂級網域名稱(generic Top Level Domain, gTLD):指前款以外,由國際指配機構認可之頂級網域名稱。 七、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業務:指發放及管理網際網路位址與自治系統號碼之註冊資料,並提供相關註冊管理之服務事項。 八、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指具有管理頂級網域名稱(國碼頂級網域名稱或通用頂級網域名稱)註冊資料,並提供頂級網域名稱系統正常運作及相關註冊管理之服務事項。 九、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機構(Internet Registry, IR):指經國際組織認可,從事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業務之法人組織。 十、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Top Level Domain Name Registry):指經國際指配機構認可,從事國碼頂級域名或通用頂級域名稱註冊管理之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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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第4條本辦法之輔導對象為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機構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包含國碼頂級網域名稱註…第5條主管機關得參與國際指配機構進行協商及交流合作等事項,並與輔導對象分享資訊,以促進網際網路發展…第6條主管機關得提供顧問輔導及諮詢服務等措施,協助輔導對象辦理下列事項:一、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第7條主管機關得徵詢各界意見或召開諮商會議,訂定計畫實施前條協助事項。第8條執行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第9條本辦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第10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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