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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通報之傷病患,如需送至災害或事故發生地轄區外之急救責任醫院收治時,發生地衛生主管機關應通知收治地衛生主管機關;收治地衛生主管機關應通知轄區內該收治傷病患之急救責任醫院依前條規定進行傷病患通報作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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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