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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 第7條

大量傷病患或特殊事件發生時,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協助非急救責任醫院通報所收治傷病患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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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