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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 第2條

急救責任醫院應通報下列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一、醫療處置能力資訊。 二、品質指標監測資訊。 三、大量傷病患及特殊事件之緊急傷病患收治處置資訊。 四、其他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應通報資訊。 前項第三款所稱特殊事件,指符合災害防救法第二條所定災害類別或於二家以上傳播媒體播放之非大量傷病患事件。 第一項應通報之項目、內容及通報時間,規定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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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