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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10條

電信線與線路分桿並行時,除依第四條之規定外,雙方導線之水平間隔距離應保持一.五公尺以上。 雙方導線無法保持前項水平間隔時,其垂直最小距離應按下表辦理: ┌─────────────┬────────────────┐ │線路電壓 │雙方導線垂直最小距離 │ ├──────┬──────┼────────────────┤ │750 伏特以下│電纜 │0.6 公尺 │ │ ├──────┼────────────────┤ │ │非電纜 │1.0 公尺 │ ├──────┴──────┼────────────────┤ │751 伏特~22,000 伏特 │1.2 公尺 │ ├─────────────┼────────────────┤ │22,001 伏特~50,000 伏特│1.8 公尺 │ ├─────────────┼────────────────┤ │50,001 伏特以上 │每增加 1 千伏特,距離增加 0.01 │ │ │公尺,未滿 1 千伏特以 1 千伏特│ │ │計。 │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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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