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 第5條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5條

電信線及線路,以分別立桿互不妨礙為原則。但在特殊情形之下電信線必須架於線路桿時,電信業者應以書面敘明間隔距離等之相關技術資料向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設置。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