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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 第29條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29條
違反
第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將專案申請之罕見疾病藥物充作營利用途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獲取之利益,沒入之;二年內並不得再行提出罕見疾病藥物之專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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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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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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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擅自製造、輸入未經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者,或明知未經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而販賣、供應、調劑、運…
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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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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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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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令其限期回收之命令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
← 第28條
看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全文
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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