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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看守所應安排被告志願作業、輔導、文康、飲食、醫療、運動及其他生活起居作息。 前項作息時程,看守所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使被告得以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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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