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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 第16條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第 三 章 監禁及戒護
本法
第十二條
第一項、第三項、
第六十五條
第二項及
第六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所稱違禁物品,指在看守所禁止或限制使用之物品。監督機關得考量秩序、安全及管理等因素,訂定違禁物品之種類及管制規範。 看守所應將前項違禁物品及其管制規範,以適當方式公開,使被告、看守所人員及其他准予進入戒護區之人員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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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羈押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
民眾或媒體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請求參觀時,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看守所應事…
第15條
看守所為達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嚴密戒護之目的,應依警備、守衛、巡邏、管理、檢查等工作之性質…
「監禁及戒護」的其他條文
第11條
看守所應將被告監禁區域依其活動性質,劃分為教區、工場、舍房或其他特定之區域。看守所應按所內設…
第12條
為維護看守所秩序及安全,看守所得要求被告穿著一定之外衣,以利人員辨識。
第13條
法院或檢察署提解被告出庭應訊時,看守所得許被告換穿適當自備之衣服、鞋、襪。
第14條
看守所依其管理需要,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配舍房時,應注意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並避免發…
第15條
看守所為達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嚴密戒護之目的,應依警備、守衛、巡邏、管理、檢查等工作之性質…
第17條
看守所應安排被告志願作業、輔導、文康、飲食、醫療、運動及其他生活起居作息。前項作息時程,看守…
第18條
看守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核准施用戒具者,應於外出施用戒具紀錄表記明被告施用戒具之日期、…
第19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所稱暴動,指三人以上之被告集體以強暴、脅迫之方式,而有下列行為之一,造…
第20條
看守所應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與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保持聯繫。必要時,並得洽訂聯繫、支…
← 第15條
看 羈押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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