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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看守所應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與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保持聯繫。必要時,並得洽訂聯繫、支援或協助之相關計畫或措施,以利實際運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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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