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羈押法 › 第21條

羈押法 第21條

看守所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加強安全戒備及被告之戒護,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 遇有天災、事變,為防護看守所設施及被告安全時,得由被告分任災害防救工作。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羈押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