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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60條

看守所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看守所斟酌情形辦理之。 被告接見,每日一次;其接見時間,不得逾三十分鐘。但看守所長官認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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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