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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61條

第 八 章 接見及通信
請求接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其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被告姓名及與被告之關係。 看守所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時,得拒絕之。 接見應於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於管理上之必要,得准於適當處所行之。 接見,每次不得逾三人。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看守所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計入前項人數限制。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羈押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4條看守所基於管理、生活輔導、被告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酌准被告於看守所內指定處…第65條被告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除…

「接見及通信」的其他條文

第59條被告之接見或通信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被告意願拒絕外,看守所不得限制或禁止。看守所依被告之…第60條看守所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看守所斟酌情形辦理之。被告接見,每…第62條看守所對被告之接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監看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錄之,其內容不得違法利用。有…第63條看守所認被告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前項通訊費用,由被告…第64條看守所基於管理、生活輔導、被告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酌准被告於看守所內指定處…第65條被告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除…第66條被告寄發及收受之書信,看守所人員得開拆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前項情形,有下列…第67條被告以書面向法院、檢察官或其他公務機關有所請求,或公務機關送達被告之文書,看守所應速為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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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