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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65條

第 八 章 接見及通信
被告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 為維護看守所秩序及安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人員對被告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往來之文書,僅得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 第一項之接見,於看守所指定之處所為之。 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準用之。 前四項規定於未受委任之律師請求接見被告洽談委任事宜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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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及通信」的其他條文

第59條被告之接見或通信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被告意願拒絕外,看守所不得限制或禁止。看守所依被告之…第60條看守所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看守所斟酌情形辦理之。被告接見,每…第61條請求接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其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被告姓名及與被告之關係。看守…第62條看守所對被告之接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監看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錄之,其內容不得違法利用。有…第63條看守所認被告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前項通訊費用,由被告…第64條看守所基於管理、生活輔導、被告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酌准被告於看守所內指定處…第66條被告寄發及收受之書信,看守所人員得開拆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前項情形,有下列…第67條被告以書面向法院、檢察官或其他公務機關有所請求,或公務機關送達被告之文書,看守所應速為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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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