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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67條

被告以書面向法院、檢察官或其他公務機關有所請求,或公務機關送達被告之文書,看守所應速為轉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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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