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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 第32條
羈押法 第32條
第 四 章 志願作業
被告死亡時,其勞作金或補償金,經依
第七十三條
及
第七十四條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理而未領回或申請發還者,歸入作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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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作業」的其他條文
第24條
看守所得准被告依其志願參加作業。監督機關得商洽勞動部協助各看守所發展作業項目,提升作業效能。…
第25條
作業時間應斟酌生活輔導、數量、作業之種類、設備之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每日不得逾八小時。但有特…
第26條
被告之作業以勞動能率或作業時間作為課程;其勞動能率應依一般人平均工作產能酌定。看守所得延聘具…
第27條
看守所作業方式,以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或其他作業為之。前項作業之開辦計畫及相關契約,應報經監…
第2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止被告之作業:一、國定例假日。二、被告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內旁系親…
第29條
參加作業者應給與勞作金。前項勞作金之計算及給與,應將勞作金總額依比率分別提撥,並依被告實際作…
第30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二、提百分之十充被…
第31條
被告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補償金。前項補償金由作業基金項下…
← 第31條
看 羈押法 全文
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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