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羈押法 › 第86條

羈押法 第86條

被告提起前條申訴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之訴訟救濟,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行之,並應向看守所或法院提出委任狀。 被告或代理人經看守所或法院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看守所或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被告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看守所或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被告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AI 白話解釋
← 第85條看 羈押法 全文第8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