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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 第93條
羈押法 第93條
第 十一 章 陳情、申訴及起訴
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前項期間,於依
第八十九條
通知補正情形,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審議小組屆期不為決定者,視為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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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申訴及起訴」的其他條文
第82條
看守所對被告處分或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提起陳情或申訴而停止。但看守所於必要時,得停止其執行。
第83條
看守所對於被告,不得因陳情、申訴或訴訟救濟之提出,而施以歧視待遇或藉故懲罰。
第84條
被告得以言詞或書面向看守所、視察小組或其他視察人員提出陳情。看守所應於適當處所設意見箱,供被…
第85條
被告因羈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看守所提起申訴:一、不服看守所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
第86條
被告提起前條申訴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之訴訟救濟,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行之,並應向看守所或法院提…
第87條
看守所為處理申訴事件,應設申訴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經監督機關核定後,由…
第88條
以書面提起申訴者,應填具申訴書,並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捺印:一、申訴人之姓名。有委任…
第89條
審議小組認為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五日內補正。
第90條
審議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
第91條
審議小組委員於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一、審議小組委員現為或曾為…
第92條
提起申訴後,於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
第94條
審議小組進行審議時,應通知申訴人、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列席陳述意見。申訴人因案收容於其他處所者…
第95條
申訴審議資料,不得含與申訴事項無關之罪名、刑期、犯次或之前違規紀錄等資料。
第96條
審議小組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申訴人主張之拘束,對申訴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第97條
申訴人於申訴程序中,得申請審議小組調查事實及證據。審議小組認無調查必要者,應於申訴決定中敘明…
第98條
審議小組應製作會議紀錄。前項會議紀錄應載明到場人所為陳述之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證據。委員於審…
第99條
審議小組認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看守所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申訴內容非屬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事…
第100條
審議小組認申訴有理由者,看守所應為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管理措施之決定或執行,或依被告之請…
第101條
審議小組依前二條所為之決定,看守所應作成決定書。申訴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訴人姓名、…
第102條
不服裁定羈押法院或檢察官依本法所為裁定或處分,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之,…
第103條
前條訴訟,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且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前條訴訟之提起,應於申訴決定書送達…
第104條
被告於起訴期間內向看守所長官提出起訴狀,或於法院裁判確定前向看守所長官提出撤回書狀者,分別視…
第105條
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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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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