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羈押法 › 第90條

羈押法 第90條

審議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議小組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AI 白話解釋
← 第89條看 羈押法 全文第9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