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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通知老人福利機構限期改善者,應令其提出改善計畫書;必要時,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其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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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