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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所稱法定扶養義務人,指依民法規定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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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