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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對老人提供服務及照顧,應定期調查及評估老人需求、社會經濟狀況及其發展趨勢,訂定近程、中程、遠程計畫,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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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