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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供老人寧靜、安全、舒適、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與完善設備及設施。 二、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及設施,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並應具無障礙環境。 三、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住宅設施小規模、融入社區及多機能之原則如下: 一、小規模:興辦事業計畫書所載開發興建住宅戶數為二百戶以下。 二、融入社區:由社區現有基礎公共設施及生活機能,使老人易獲得交通、文化、教育、醫療、文康、休閒及娛樂等服務,且便於參與社區相關事務。 三、多機能:配合老人多元需求,提供適合老人本人居住,或與其家庭成員或主要照顧者同住或近鄰居住;設有共用服務空間及公共服務空間,同一棟建築物之同一樓層須有共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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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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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