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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考試院及所屬機關內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職責及運作事項,確保訴願案件之審議公正、公開及有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06-29・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訴願法
第五十二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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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為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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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訴願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本院由院長指派秘書長兼任;所屬機關由首長指派副首長兼任。 訴願會置委員八人至十四人,由機關首長調派本機關高級職員專任或兼任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委員應具有法制或人事行政專長,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機關首長調派本機關職員具有法制專長者專任或兼任之。機關首長並得視實際情形,增調本機關職員協助訴願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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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主任委員綜理訴願事件之分配及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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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委員負責訴願事件之審查、調查、審議及決定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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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掌理下列事項: 一、訴願事件程式之審查及簽擬事項。 二、訴願事件之蒐證及調查事項。 三、訴願會文稿之核閱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訴願會議事有關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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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秘書等承辦人員承主任委員之命,受執行秘書之督導,辦理下列事項: 一、訴願事件之收發及登記事項。 二、訴願會一般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訴願會會議事務及紀錄事項。 四、案卷之整理及保管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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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訴願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會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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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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