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3條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訴願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本院由院長指派秘書長兼任;所屬機關由首長指派副首長兼任。 訴願會置委員八人至十四人,由機關首長調派本機關高級職員專任或兼任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委員應具有法制或人事行政專長,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機關首長調派本機關職員具有法制專長者專任或兼任之。機關首長並得視實際情形,增調本機關職員協助訴願會工作。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為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第4條主任委員綜理訴願事件之分配及審議事項。第5條委員負責訴願事件之審查、調查、審議及決定等事項。第6條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掌理下列事項:一、訴願事件程式之審查及簽擬事項。二、訴願事件之蒐證及…第7條秘書等承辦人員承主任委員之命,受執行秘書之督導,辦理下列事項:一、訴願事件之收發及登記事項。…第8條訴願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會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第9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第2條看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