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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掌理下列事項: 一、訴願事件程式之審查及簽擬事項。 二、訴願事件之蒐證及調查事項。 三、訴願會文稿之核閱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訴願會議事有關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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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