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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秘書等承辦人員承主任委員之命,受執行秘書之督導,辦理下列事項: 一、訴願事件之收發及登記事項。 二、訴願會一般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訴願會會議事務及紀錄事項。 四、案卷之整理及保管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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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