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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條

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並為主席;主 任委員不能主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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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