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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條

本會凋滿如與訴願人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或與訴願事件 有利害關係者,對於該訴願事件之處理,應行迴避。 本會人員與訴願事件有無利害關係,由主任委員決定。 本會人員有第一項原因應迴避而不迴避者,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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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