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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6條

訴願事件之審議,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到會陳劊,並得通知原處分或原決 定機關於審議時派員列席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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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